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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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一步加严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是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防范“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措施。此前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此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
此外,还包括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等。
据悉,为保持钢铁产能置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办法对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了处理原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结合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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