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5-02-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2月7日
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我省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根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相关管理办法、《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对省野外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3.认定建设和撤销省野外站,批复省野外站的调整,组织省野外站的考核、评估等。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作为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2.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4.负责新建省野外站的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负责已建省野外站的调整事项审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为建设省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科技厅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5.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6.负责省野外站环保、安全和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在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省野外站建设。
第九条 申报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及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2.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由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央企与在川独立法人单位牵头联合共建,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3.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5.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其中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12人以上(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四川省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省野外站站长应由牵头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省野外站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6.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7.依托单位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条 省野外站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依托单位组织编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其中有合作共建省
野外站的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2.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根据需要开展前期调研,审查通过后,科技厅组织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经相关程序后择优推荐,并公示;
3.通过认定建设且公示无异议的野外站,列入省野外站序列,并填写《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基础信息登记表》,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聘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站长每届任期为5年,主要负责省野外站的运行管理、资源统筹、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省野外站运行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保障省野外站日常运行。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7-9名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野外站的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省野外站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科技厅将把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执行情况作为省野外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省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变更申请书后附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学术委员签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复。省野外站建设的前三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未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且未报科技厅同意,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5年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厅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野外站需每年提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重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
理情况等。周期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野外站加大支持力度;科技厅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省野外站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无故未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和考核的省野外站,按照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科研伦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省野外站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四川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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