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5-08-01
川经信规〔2025〕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属于四川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以及存在较高供应短缺的医药物资。
第三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逐步建立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药物资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使用。
第四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由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常规储备主要应对日常需求,储备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物资;专项储备主要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需求,储备包括难以进入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特殊物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建立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医药储备机制”),主要职能有:
制定四川省医药储备相关政策;拟订四川省医药储备立项、资金预算、产品目录和数量等计划;确定四川省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协调解决四川省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医药储备工作。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是四川省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调度储备产品以及组织开展承储单位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指导医药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事宜。
第八条 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四川省医药实物储备资金。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提出四川省医药储备的产品目录和数量建议,并根据实际需求变化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省药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对四川省医药储备物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储备单位条件与任务
第十一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确定事项,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储存地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储备现状和实际任务提出建议,经医药储备机制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诚信度较高,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三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承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医药储备管理制度,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落实收储任务。严格按照下达的产品目录和数量、储存地点等计划,保质保量收储医药物资。
(二)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登记、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并及时进行轮换补充;强化从事医药储备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执行调用任务。建立健全医药储备调用管理制度,强化调用手续、出入库清单等档案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调用及时规范高效。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调整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产品目录和数量,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需要提出建议,经医药储备机制研究确定后实施。
调整专项储备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提出新增、取消或合并等建议,经医药储备机制研究确定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可由医药储备机制成员单位提请医药储备机制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任务,并签订《四川省医药储备合同书》,合同书原则上每2年续签一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原则上在储备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物资收储;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产品,可采用分期分批方式收储到位。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实行“动态轮储”管理模式,由承储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保证品种数量和质量前提下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物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专项储备中确因市场流通困难导致过期失效的特殊产品,承储单位可申请核销或核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备台账,准确反映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收储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每年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四川省医药储备”字样。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情况、布局调整等需对储备物资进行转移的,承储单位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经医药储备机制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调用实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属地保障”管理机制,有应急需求时,可按照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调用四川省医药储备;原则上各地负责本辖区内医药储备物资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四川省医药储备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具体物资费用按照收储价格结算。申请调用单位要督促使用单位及时与承储单位进行资金结算;经济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承储单位及时收回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调用程序如下:
(一)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重点工作安排等,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调用任务,经济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指令。
(二)省级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本系统需求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提出保障申请,明确品种、数量及结算方式等,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示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指令。
(三)各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内医药储备缺口情况,向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持申请,明确品种、数量及结算方式等,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示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指令。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接到调用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用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并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
第二十六条 物资调出后原则上不得退换货,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申请下达的调用物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指保障实物储备的资金,列入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包括常规储备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常规储备资金规模保持稳定,除重大政策调整外原则上不新增;专项储备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动态增减。
第二十九条 专项储备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
专项储备执行期间,承储单位原则上每年12月前梳理当年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安排调用、过有效期物资等情况,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核补申请,经医药储备机制审核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将其纳入次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排。
专项储备执行结束,承储单位应及时梳理执行情况,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取消该专项储备建议,经医药储备机制审核、研究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算。
第三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财政厅对储备资金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建立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使用和结存,确保账实相符。承储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运输、保管等经营费用,原则上在物资轮储中自行解决,省财政不单独安排费用。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开展四川省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时落实储备任务、未建立储备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承储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承储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未严格执行调用指令,延误储备物资应急供应的;
(三)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储备资金发生损失的;
(四)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
第三十五条 医药储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强化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形成省市县互补、全省统一的政府储备机制。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卫生事业单位等强化日常储备,突发情况下可选择一批参照政府储备承储单位调用管理的“公益性储备单位”;鼓励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捐赠医药物资,突发情况下可选择一批应急医药物资参照政府储备程序予以无偿调用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储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落实国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调整情况报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并接受国家和省的统筹调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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