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6-08-0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6〕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强化能效、碳效对标达标,促进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相关要求,推荐范围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煤制烯烃,乙烯,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甲醇,乙二醇,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子午线轮胎,工业硫酸,工业冰醋酸,甲醛,苯乙烯,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单晶硅,多晶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43个细分行业。
(二)重点行业碳效领跑者企业。依据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国家标准或团体标准相关要求,推荐范围包括电解铝、水泥熟料、合成氨、乙烯、甲醇等5个细分行业。
二、基本要求
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效达到或优于本行业现行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中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且主要工艺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本地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五)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控中心或能碳管理中心等。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七)近三年依法合规用工,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故,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愿参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或碳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
(二)地方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及推荐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申请报告等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
(三)部门复审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和发布2026年度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个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四)宣传推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持续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碳。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 琨 010-68205361/5337(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084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灵 010-6850553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联系人及电话:徐 卿 010-8226179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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